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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48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