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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某霞与李某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霞,李某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秦某霞被告李某虎本院在审理秦某霞与李某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霞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秦某霞。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