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