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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