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与程永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程永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博爱县原马营村。法定代表人庞大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文、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永红,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与被告程永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