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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杨岳全。被执行人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孙根兴。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组织生产,一台10吨的锅炉以废旧家具作为燃料,烟囱冒黑烟,经监测,林格曼黑度为Ⅲ级,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立案,经调查取证,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5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善环监(2013)气字第023号监测报告等材料。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