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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7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丽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2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