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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178号申请人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宝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