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李克。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7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