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维特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西安航天维特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天维特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2号现代企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汇出涉案借款的银行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但上诉人收款账户银行所在地为东莞市。本案无论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都应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二审有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引起纠纷,上诉人于2012年6月11日立有加盖公司公章借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本案贷款方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2号现代企业中心属原审管辖范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