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61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由叙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勇,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玲、夏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11月起被告��熊某某任叙永县科学技术协会主席。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自己负责审批、推荐上报叙永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争取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奖补资金的职务便利,帮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8年,被告人熊某某将叙永县富森竹产业联合会推荐上报,获得财政人民币20万元的奖补资金。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了该协会负责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2、2010年,被告人熊某某将叙永县富XX态兔养殖专业技术协会推荐上报,获得财政人民币20万元的奖补资金。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叙永县水务局楼下收受了该协会负责人赵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县联社宿舍五楼的家中,收受了该协会负责人赵某某从所获得的奖补资金中抽出来的人民币10000元。2011年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熊某某在叙永县富XX态兔养殖专业技术协会上报项目中的帮忙,该协会负责人赵某某在熊某某家中,送给被告人熊某某人民币2000元及一盒烟熏兔。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将收受赃款退清。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调查,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熊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调查,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熊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熊某某任叙永县科学技术协会主席。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自己负责审批、推荐上报叙永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争取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奖补资金的职务便利,帮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2008年,被告人熊某某将叙永县富森竹产业联合会推荐上报,获得财政人民币20万元的奖补资金。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了该协会负责人赵航人民币5000元。2、2010年,被告人熊某某将叙永县富XX态兔养殖专业技术协会推荐上报,获得财政人民币20万元的奖补资金。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叙永县水务局楼下收受了该协会负责人赵航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县联社宿舍五楼的家中,收受了该协会负责人赵航从所获得的奖补资金中抽出来的人民币10000元。2011年的一天,��感谢被告人熊某某在叙永县富XX态兔养殖专业技术协会上报项目中的帮忙,该协会负责人赵航在熊某某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县联社宿舍五楼的家中,送给被告人熊某某人民币2000元及一盒烟熏兔。另查明:1、被告人熊某某收受的赃款全部退缴;2、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调查,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对被告人熊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二、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叙委组任(2007)37号文件、四川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细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材料、叙永县民政局文件、叙林函(2008)3号批复、叙永县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推荐材料、财政下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明细表及叙永县科学技术协会领取专项资金明细表、申报单位领取专项资金的相关材料,以证明被告人熊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三、现金缴款单,以证明被告人熊某某退缴赃款的事实。四、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熊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交待受贿的事实,具备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调查,在接���讯问时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人民币2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罗礼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霄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