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申宝均与钟杰、沭阳县欣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申宝均,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炜、赵善民。被告:钟杰,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沭阳县欣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27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申宝均与被告钟杰、沭阳县欣欣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