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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本臣与王建波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臣,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本臣。被执行人王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臣与被执行人王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