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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2-26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怀柱,董怀玉,董怀廷,李光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怀柱。被执行人:董怀玉。被执行人:董怀廷。被执行人:李光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怀柱、董怀玉、董怀廷、李光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川商初字笫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怀柱、董怀玉、董怀廷、李光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