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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朱裕球行政裁定书(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用)(深110)49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朱裕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裕球。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26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3月13日送达深交罚决字第Z001026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2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且没有提供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故对该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26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曹 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寒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