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裕执字第377号申请人:石家庄燕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328号。被执行人:张炜,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岗路2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红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