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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罗煜昌与尹邦葵、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煜昌,尹邦葵,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73号原告罗煜昌,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邦葵,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跃保,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负责人许宗田。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游春荣。委托代理人丁治文,该公司职员。原告罗煜昌与被告尹邦葵、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永佳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煜昌诉请如下:1、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2、被告尹邦葵赔偿原告损失393071.47元,被告永佳公司对被告尹邦葵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金额内对被告永佳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包括利用城建档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营养费、义眼植入费有异议。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详见附表)。被告永佳公司答辩如下:原告罗煜昌应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医疗费中有部分治疗费用与事故无关。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义眼植入费有异议。我公司与被告尹邦葵为挂靠关系,应由实际支配人即被告尹邦葵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尹邦葵答辩如下:原告主张的部分医疗费与本起事故无关。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义眼植入费有异议,另我方赔偿的3000元应予减扣。我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60%。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3年2月27日11时46分许,被告尹邦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A756**号牌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路雅瑶水道大桥桥顶时与原告罗煜昌驾驶的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YF62**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后方驶至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煜昌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邦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罗煜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即日,原告被送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13日出院,共住院45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用103125.1元。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10日出院,共住院10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用35959.89元。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2013年7月16日因右肩周炎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次日出院共住院1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用1811.9元。2013年8月29日原告因瘢痕性睑外翻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2日出院,共住院4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用7068.7元。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另产生门诊医疗费用4753.5元、挂号诊金199元、掌腕固定器600元、义眼片3200元。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9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一处七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元。另原告驾驶的粤YF62**号车辆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损失价格鉴定为14698元,支出估价费861元。事故发生前,原告从事个体经营,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昶祺装修材料店。至原告定残之日,罗伟星、何惠英分别为69岁、70岁。罗诗敏、罗嘉敏、罗景强分别为21岁、19岁、18岁。被告尹邦葵驾驶的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永佳公司,被告尹邦葵与永佳公司为挂靠关系,该车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尹邦葵支付了3000元予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81085.75元(详见附表)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故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该122000元限额予原告,余额459085.75元的70%即321360.03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00000元予原告,余额扣减被告尹邦葵已支付的3000元,被告尹邦葵尚应赔偿18360.03元予原告,被告永佳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予原告罗煜昌;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00000元予原告罗煜昌;三、被告尹邦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保险限额外赔偿18360.03元予原告罗煜昌;四、被告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罗煜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36元,原告申请缓交,分别由原告罗煜昌负担626.55元,被告尹邦葵、广州市永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48.81元该款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各被告答辩核定总损失核定理据1医疗费157949.09元右肩周炎的费用与本起事故无关152918.09元依票据,2013年5月23日收费收据无病历予以佐证。原告右肩周炎的医疗费根据医生疾病证明书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无答辩意见2950元住院60天3营养费10000元无医嘱2000元根据原告实际伤情酌定4护理费4130元无答辩意见3000元住院60天5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364810.58元残疾系数应为43%353836.31元1、残疾赔偿金:30226.71×20×49%=296221.76;2、被抚养人生活费:22396.35÷4×49%×(11+10)=57614.616鉴定费2500元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500元依票据7误工费46032元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5722.35元原告主张30688元/年并未超出其同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误工时间计至定残前一日为187天8交通费5000元过高800元酌定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28000元酌定10、义眼植入费用24600元无意见3800元对原告主张的义眼植入费本院支持已实际发生的一次。因该义眼植入仅起美观效果,可待原告需再次更换时另行主张。11、车辆损失15559评估费保险公司不负担15559元凭票据12、利用城建档案费300元无答辩意见0元无法确认与本案关联性11合计683530.67581085.7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