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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江秀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芳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秀芳,女,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2013年7月26日在郑州至成都东站745次列车上被抓获,2013年7月31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8月3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渠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勇,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秀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善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秀芳及其辩护人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江秀芳伙同熊某某、黄某某、侯大利等人,以开养鸡场为由租用渠县宋家乡碾房村废弃的“双科小学”为生产场地,召募工人砌围墙、装变压器、改装电源、打水井、修建水池等设施。其后江秀芳、侯大利等人从南充市蓬安县南雁乡运来麻黄草20余吨,组织民工在碾房村学校内架灶台、安装制毒设备,开始熬制麻黄草。在生产过程中因水源不足、水质不行,遂暂停生产。2012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现场查封麻黄草11700千克、麻黄碱20.5千克以及大量制毒生产设备和原料。其后江秀芳又指使侯大利、罗某山等人前往宋家乡碾房村准备将麻黄草转移到成都,亦被公安机关挡获。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晶体及膏状物中检出伪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秀芳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且属数量大,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江秀芳辩称:我没有参与,指控全是假的,我只是来这里耍的;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直接证据只是侯大利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江秀芳伙同熊某某、黄某某、侯大利等人,以开养鸡场为由租用渠县宋家乡碾房村废弃的“双科小学”为生产场地,召募工人砌围墙、装变压器、改装电源、打水井、修建水池等设施。其后江秀芳、侯大利等人从蓬安县南雁乡运来麻黄草20余吨,组织民工在碾房村学校内架灶台、安装设备,开始熬制麻黄草。在生产过程中因水源不足、水质不行,遂暂停生产。2012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现场查封麻黄草11700千克、麻黄碱20.5千克以及大量制毒生产设备和原料。其后江秀芳又指使侯大利、罗某山等人前往宋家乡碾房村准备将麻黄草转移到成都,亦被公安机关挡获。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晶体及膏状物中检出伪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另查明:侯大利已被本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渠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2012年5月21日受理该案,2012年5月22日立案,2013年7月26日被抓获,2013年7月31日对被告人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2、侯大利的交待证实:2012年春节过后,我在成都认识了江秀芳,认的她做干妈,她给我说现在工程不好做,你不如就在老家找个地方开养鸡场,我说我没有本钱、没有关系、没有技术,她说找个老板来投资,叫我去打工,我说可以。我就回到渠县老家找了好几个地方,但拿不定主意,我就给江秀芳打电话,叫他和老板一起来确定地方,两天后江秀芳就和老板一起来选了宋家乡碾坊村废弃村小的地址作为我们养鸡的地方,然后老板叫我先修建场地,砌围墙、装变压器、改装电源、修建水池等设施,修建完后老板和江秀芳又来看场地,看后他们说可以了,叫我以后只管后勤,第一个月的工资给我1万块钱,以后正常生产后每月给我6000块钱的工资,然后老板叫我在当地找几个小工,我听了后就在碾坊村找了3个小工,就是程某林、宋某林,还有一个叫不出名字,人员找好以后,江秀芳带领小工到蓬安县的南雁去拉材料麻黄草,将麻黄草拉到养鸡场,用三个农用车拉了两天半,袋数我不清楚,反正有很多,拉来后,老板熊某某安排工人修建内场地,打了8口灶,将拉来的设备进行了安装,设备安装好后就开始生产,生产的工人是熊某某和江秀芳在蓬安找的6个工人,但是才生产3天,蓬安的工人农忙栽秧要求回家,熊某某和江秀芳就叫我在当地另找工人。我再次叫宋某林找了几个工人来接替离开的蓬安工人的工作继续生产,在生产中发现水源不足,然后熊某某叫我叫人找水源,我当时联系了当地8口井的水源,还是不够用,熊某某和江秀芳就叫我找人打井,井打好后他们说水质不好,暂时停止生产,留了几个工人看场子,其他工人回家等候通知,并说厂子估计要停产1个多月,叫我自己找事情做。停产几天后家里通知我,养鸡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就马上通知江秀芳,江秀芳接到电话后叫我先躲起来,不要回渠县,等事情过了给我打电话。2个月后,我再次到成都找到江秀芳,问她工人的工资怎么办,她说等事情平息过后她会处理好,后她在成都帮我找了在一个电玩城里上班的工作,上了3、4个月后我再次找到江秀芳,问她事情处理的怎么样了,她说事情处理得差不多了,我可以回家了。2012年腊月28日我从成都回到渠县老家,待到2013年2月11日再次到成都找到江秀芳,问工人的工资怎么处理,她说只有把场地里的东西处理了才有钱付给工人,又叫我回家了解究竟差工人多少钱,我将情况了解后,江秀芳就叫我将在成都上班时引荐给他认识的我战友罗某山的电话号码给他,我就将罗某山的号码告诉了他,还叫我到成都和她商量拉麻黄草的事情,我负责带罗某山去看场地,罗某山负责转移麻黄草。2013年3月21日晚,罗某山找了车子和搬运工人,到渠县宋家乡碾坊村我们存放麻黄草的场地去拉麻黄草,准备转移到成都,在转移中,我接到罗某山的电话说,转移麻黄草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拦截查获了,他已经跑了。我听到消息后,马上给江秀芳打电话,问她事情怎么没有弄好,又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江秀芳叫我赶紧离开,我当天晚上到的南充,25日到的成都准备找江秀芳,没有找到,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开这个养鸡场的时候来渠县的主要有熊某某、江秀芳和她的老公黄某某,还有熊某某和江秀芳请一个技术员,是个残疾人,我只听说姓黄,还有就是蓬安的几个小工,熊某某和江秀芳应该都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熊某某还负责生产,我负责买菜和当地人员联系,黄某某负责开车,残疾人负责生产技术,熊某某的绰号是“熊老二”,江秀芳的绰号是“胖子”,残疾人的绰号是“黄矮子”。麻黄草的生产工序是我看见工人先将袋里的麻黄草倒在一个水池里发酵,再将发酵的麻黄草用不锈钢制的大桶装好,放在灶上煮,一共有8口灶,房间里还有很多机器设备,看起像化工厂,至于里面如何操作,因为熊某某不准未允许的人进入机房,我就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我晓得的只有熊某某和残疾人技术员才可以进去机房,后面的工序我都不晓得了。生产出来的成品和半成品我都没有看见,停产后机房都是熊某某锁了的。这些草开始我不知道是什么,我产生过怀疑,并拿了一把那些草到街上去问医生,他说这是麻黄草,比较贵,我们购买10斤都要上面批手续才买得到,他说可以制作药品,也可以生产冰毒,我这才明白了一些。我也问过江秀芳,这草是做什么的,她回答的是将这些草消毒晒干后打成饲料。这个场地是我帮江秀芳联系的,我主要是协调当地关系,先期的建设都是我在安排。公安机关给我提供的一组10张辨认照片5号就是江秀芳。提供的另一组10张辨认照片的5号就是熊某某。再一组的10张照片中的3号就是黄某某。3、唐某某的证言证实:章某昨天上午9点多钟给我打电话说到宋家6大队去拉一车药材到成都大丰,并把我的电话告诉了货主,隔了半个小时货主给我打电话来叫我下午4点钟去装货,大概又过了一个小时货主又给我说路太窄了,车流量大,叫我晚上8点钟到鸡子山的垃圾场那里等,我回老家吃了晚饭7点多钟又回鸡子山那里,货主已经在那里等我了,我们在那里等了20来分钟一个长安车来了,拉了6个搬运工,搬运工就坐在我的货车上我们把车开到碾坊村,我和货主说好运费3500元,货主说只有200袋货,每袋100斤。我们把车开到那里后,我把货厢打开就到驾驶室睡觉去了,我老婆就在那里管装车。货主在路上说的是中药材,是用蛇皮口袋装起的,里面装的东西不认识,是一些植物。4、李某容的证言证实:我和唐某某一起开着我家的车牌号为川S600**的货车到渠县宋家乡鸡子山的垃圾场旁边停起,然后回的唐某某老家吃晚饭,大约7点多钟我和唐某某又回到停车的地方,出发之前我老公打电话和货老板联系叫他在我们停车的那个地方等,我们到那里后就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男的在车旁边等,我们去了后我老公问他你就是货主吗,那个人说是,他说再等一会儿搬运工,那个男的就在我车上看电视,等了约半个小一辆灰色面包车开过来,车上下来了6个搬运工,他们下车后就上的我的货车车厢,然后那个男的就坐在我们车上指路叫我们开到了他存货的仓库,那几个搬运工从仓库往车上搬东西,我老公就在车上睡觉,我就在货厢里指挥装货,直到你们公安机关来查获。这趟货是一个渠县新市乡的人联系的。在车上的时候我老公问货主到底是什么货,他说是含片,我们到了仓库后,我看到货就问那个货主:你的货怎么是这个样子的,那个货主说的是凉茶,我就没有再问了,这些货像枯干了的草一样,那个男的说的100斤一袋,这一趟要装200袋,货拉到成都的大丰,具体地址还没有给我们说,他准备和我们一起送货过去。公安机关来查获的时候不清楚货老板到什么地方去了,因为我一直在车厢里指挥搬运装货,被你们查获后,才知道是拉的制毒的草。5、肖某的证言证实:养鸡场是2011年8月份碾坊村学校签的协议办的养鸡场,到了2012年大年十五后因为亏了就没有开了,2012年3月上旬我堂妹肖某某到我家来找我,问我养鸡场在开没有,我说亏了本就没有开了。肖某某就说她屋头那个人侯大利想搞养鸡场,我就答应了,我和侯大利没有签转让协议,是口头达成的,就转让给他的,我给他说叫他去找村上和学校。2012年5月16日我去过养鸡场一次,去找侯大利要钱,当时协议说把所有设备转给他,他给我8000元钱,但一直没有给我。他把我转给他的设备都甩在旁边的墙外面的,房间里另外安装的设备。6、程某林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5月7日到碾坊村小学帮一个成都来的姓黄的老板打工,烧火煎一种草,一起去的有我们队的宋某林、李某贵、宋某虎,在学校里蓬安县有4个人,一共8个人,这8个人有6人在灶上煎草,就是把草倒在池里发酵,然后把发酵的草弄到灶上用锅煮出的水,再把水加药,调好后2人将煎出的水抬到机房里过滤,最后过滤出的水又抬到最后程序的一个房间,就是他们技术员的事了,我们打工的都进不了那房间。我们不知道生产什么,是一种水,有点像汽油一样。我们生产队的几人都是侯大利在安排,在生产的时候都是姓黄的老板在指挥,只有一名技术员,平时二老板就和一个残疾人在做最后一道工序,最后一道工序生产出来的东西我们没有看见过,这个厂前面生产了5天,因为没有水就停止生产了,其他人就放了,侯大利与我和宋某林交涉的叫我们守厂房,1200元一个月,他们没有说什么时候再生产。他们走了这几天只有二老板与我打过电话叫我找几个人把坝子里的麻黄草转一下,我去摸了口袋是烂的无法转,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说口袋是烂的无法转,他说他想办法。中午他又打了一个电话叫我到有庆去拿口袋,下午3、4点钟一辆成都的客车驾驶员到了有庆就给我打电话,我就到那里去拿的2件口袋回来重新装袋,准备转到厂房旁边的罗某华的房子里,我们已经转了一半的麻黄草了,我们今天7个人都是按的100元钱一天,是二老板给我讲的,今天刚准备麻黄草你们就来了。现在老板都没有给我们工资,说的我们将货转完后把账号告诉他,他再打钱过来。侯大利给我们讲的进厂后工资是80元一天,在没有进厂的时候侯大利叫我们到蓬安去跟车拉过麻黄草到厂里的,大概在2012年4月20几号我去拉了一天共3车,是宋某林、程某渠、宋某于、许某某和我共5人去的,他们都拉了2天,我只拉了1天,是在花桥过去的南燕与罗家之间的地方去拉的麻黄草,驾驶员直接把我们拉到那里去装的货,是一个成都牌照的货车拉的,不认识驾驶员。公安机关给我各提供的一组10张辨认照片2号(江秀芳)就是管理生活的人,4号(熊某某)就是二老板另一组照片5号就是黄某某。7、宋某虎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8日,宋某林到我家里来找我问我做不做事情,我说要得,说好后我就去的,去的时候他们叫我负责把那草装到锅里面用火把水烧开,然后把渣滓捞出来,他们把水拿到另外几个屋里去加工,我就只负责装草和烧水煮。我不知道他们怎样加工。我做了4天就回家栽秧,中途又去做了一天就放假了。前天晚上宋某林来找我叫我装草草,80元钱一天的工资。草草是程某林他们一起到蓬安去拉的,拉了4大车,我不知道那是什么草草,一节一节的。8、宋某林的证言证实:是侯大利叫我到村小打工的,当时我在学校附近那个拌料场耍,侯大利叫我到学校去挖9个洞洞,我说要150元一个,另外一个老板说100元一个,包生活。第二天我就去挖的,我还叫的程某林一起去挖。在那里干活时是侯大利和他干妈在指挥,把灶打好后侯大利叫我们到蓬安的罗家去搬东西,是蛇皮口袋装的草草那样的东西,就是现在放在学校的坝坝里的那些,一天拉3车,一共拉了4天,一共5个人去拉的,到罗家去拉的老板就是开车那个司机,是成都的,车子也是成都的,好像没有牌照,车子还是新的。我一共做了9天。我们不晓得是用来做什么的,我们是做外面的活,屋里的活就不让我们进去,只有他们5个人才晓得,有侯大利、还有一个女的、另外2个男的,听口音都是成都的,还有另外一个听说是技术员。后来侯大利叫我看屋,我看白天,晚上是程某林,两人每月1200元钱,在我看屋期间,几个老板都来看过,看了就走了,平时都是侯大利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不在那里守。今天是二老板给程某林打电话安排的干活,叫我们把外面的口袋装的东西放在屋里。停产后侯大利没有到厂里来过,只是打电话。9、李某林的证言证实:今年3月份,我在重庆,侯大利给我打电话叫我回来帮他在学校修围墙和水电,他准备在学校养鸡,我就回来的,回来后侯大利叫我到他家去,江姐出面谈的工资,3000元钱一个月,我干了40天。当时主要是江姐和她的一个侄娃儿在安排和指挥,侯大利也在场,基础工作做完后就是机械设备进的场,在渠县托运部去取的,包装上写的是侯大利收和他的电话号码,设备安装完后就是原料和煤炭进的场,进场后就开始生产。据江姐说是生产鸡饲料,她侄儿说这里的水质不行,要重新打井。他们的生产经过是把原料草草放在大池里泡一天后就放到桶里,灶上煮上半天,把渣捞后里面的水就拿到机房去,里面我们就不知道了。他们生产出来的东西我看到的,因为我跟他们要工资,二老板就在机房端出的东西说:我这点东西也不止你的工资,我看到盆里只有底底上一点东西,像黑色的沥青状物。侯大利主要是协调场地和当地的工人,还有江姐的老公是老板在安排工作和指挥工人、开车接送江姐,不晓得技术员是哪里的,有残疾,腰上有问题。10、李某贵的证言证实:是宋某林叫我到这个工厂去打工的,我是5月8日去的,12号下午工厂就放假了,5月17号下午开始装包到今天上午。我在厂里就是每天早上6点开始把一种草草放在一个大桶里用水煮。这草拉回来是干的,每次煮之前的头天下午就把草放在一个大水池里泡起,第二天早上直接捞起来煮。生产程序与前面的工人说的相同。公安机关给我提供的辨认照片6号(江秀芳)就是老板之一,另一组照片5号(黄某某)就是她的老公。11、宋某于的证言证实:宋某林昨天下午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把学校坝子里的用袋子装的草草一样的东西转到一个住户的屋里,100元一天,搬运费程某林说的搬完后老板就把钱打过来。我不晓得搬运的这些东西是什么。坝子里堆了可能有400来袋,一袋有100斤左右,搬运的有宋某林、程某林、李某贵、宋某虎、宋祥礼、程某曲和我。12、程某曲的证言证实:是程某林叫我到小学的坝子里转运草,100元钱一天的工资。其余的过程亦与宋某于证实一致。13、宋祥礼的证言证实:宋某于叫我到学校地坝里往编织袋里装草,100元钱一天,装好后放在另外一个空屋里,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草,昨天下午5点过装到天黑看不见就没有装了,今天早上6点来钟又去装,你们来了(公安)就没有装了。14、李某荣的证言证实:今年正月初六在侯大利家后面我问他:你回来了,你们那个事情搁平了吗,他说搁平了,我就再没有问其他的了,我所说的是指的碾坊村麻黄草的事情。当时我这边只有我一个人,他一路的还有好几个人,我都不认识。15、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宋家乡街上开了13年多的药店了,主要是经营中药、西药,我认识侯大利,侯大利没有拿过什么东西来找我看过。16、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达市公(理化)鉴字(2013)096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1号(现场残留滤纸上提取的晶体)中检出伪麻黄碱;检材2号中(现场一器皿内提取的黑色膏状物)检为麻黄碱、甲基麻黄碱。1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系村小“双科小学”,碾坊村地处偏僻与南充市营山县搭界。在小学坝子上:西南角见多个蓝色铁桶,标签上见有“乙丁酸”字样,中心处堆有大量小块状煤炭,煤炭东面有大量堆放的袋袋、散落的麻黄草,厕所前面有方形水池4个,有的里面堆有麻黄草,有的是深色不明液体,房屋南面是东西走向的9个长方形坑和2个方形水池,西侧8个是大小一样的灶坑等,房间内有多个纸箱,纸箱内有瓷瓶、活性炭、防化服,靠门处铁通上见一张滤纸上有颗粒晶体,经检测系冰毒,有灶台一个,离心机一台,灶台旁侧地面见一个装有黑色不明膏体的瓷盆,白色锥形塑料桶内有少许液体,液体内有一大块结晶体,厚9cm,呈现黄色,用手触摸有如烧感,重20Kg。有现场图二张,现场照片予以印证。现场提取检材及扣押麻黄碱20.5公斤。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江秀芳、黄某某、熊某某网上追逃信息。19、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江秀芳2013年7月26日在郑州至成都东K745次列车开江至达州间3号车厢抓获。20、(2013)达渠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侯大利已被本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刑。2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江秀芳、女,四川中江县人。其作案时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2、被告人江秀芳的供述:我是2013年7月26日11:30分从开江火车站乘坐的郑州至成都东的K745次列车到成都东,12时10分左右,列车乘警通过查我的身份证之后,说我是网上在逃人员,就把我抓了。我和侯大利2010年在成都火车北站附近搞装修认识的,一起到河南三门峡修过水泥厂,到山西去搞过工程,2012年的时候侯大利认的我做干妈。2012年2月份的时候,侯大利给我说他家庭穷,他要回家去开养鸡场,叫我借2万块钱给他。我去过侯大利选择开养鸡场的地方。一起去看地方,确定地址,我老公开车送我们一起去的。我们选好地址回成都后,师老幺和熊某某就来找我,问我哪里找得到地方搞药材加工,他们没给我说是什么药材,我问过他们是做什么,他们两个说我不懂,反正是药材加工。我就说侯大利在渠县租了个养鸡场,前面可以做药材加工,后面可以养鸡。我和侯大利、师老幺、熊某某定好地方后,师老幺就委托熊某某前期到渠县来修建场地和把药材拉到渠县来。我来到渠县后,师老幺和熊某某说租我们家里的车,租车费用每个月3000元,我老公黄某某到药材加工厂打工,每个月给3000元,给我就说要是赚了钱就给我拿钱,没赚到钱就算了,我就答应了。师老幺和熊某某问我找不找得到加工药材的工人,我就找的在成都一个开三轮摩托的小周的人,小周就在他老家蓬安联系了2个工人,我接到2个工人后,从广安花桥就坐的三个摩托回的宋家。到了药材加工厂后2个工人看了场地,当天下午就又回蓬安了,过了3、4天后回蓬安的工人又带了2个工人过来,总共4个蓬安的工人就在加工厂做活路,我和熊某某就在厂里安排他们做活路,其中有1个工人是老头,他就在厂里煮饭,其余的3个工人就在烧火。工厂前期生产了2天,蓬安的工人就说要农忙了要回去栽秧,就走了3个工人,隔了1天,蓬安剩下的那个工人也说要回去栽秧也就走了。蓬安的工人走完后,熊某某就叫侯大利在宋家当地找2个工人来,侯大利就叫来一个姓程一个姓宋的工人,熊某某就说厂里的水源不够用,蓬安的工人又回家农忙去了人不够,要停产就叫姓程的和姓宋的守厂,厂里停产后,我就回成都了。师老幺他父亲和我租的房子是挨到的,师老幺到他父亲这里来耍我们就认识了,我是通过师老幺认识的熊某某,他是熊某某的师傅。蓬安这4个工人,其中1个煮饭,另外的3个人就负责烧火煮草,一个技术人员是残疾人,残疾人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是谁请他来的,也不清楚他是哪里的人。2012年6月份左右,在成都开三轮摩托的小周碰见我,说他蓬安的叔叔栽秧完了后又回工厂上班,就看见工厂遭封了,他就问我是不是在做犯法的事情,我当时听到就吓了一跳说怎么可能,小周就说“龟儿才骗你”。大概过了10多天,我在成都天回镇路边的一个茶馆里,看见师老幺和熊某某正在喝茶,我就问他们两个,他们两个就说我乱说,我说完后我就走了。在宋家开厂我只打了2万元给侯大利,是修厂的围墙,记不起给侯大利支付过现金没有,把学校租来是养鸡,后来没有养鸡就改为药材加工厂,好像是断腰杆和师老幺出的资,我老公黄某某在厂里打杂,侯大利负责租场地和联系当地,熊某某是主要管理人员。断腰杆、熊某某、师老幺是哪里的人不清楚。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秀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买卖麻黄草等制毒原料,数量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江秀芳辩称我没有参与,指控全是假的,我只是来这里耍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直接证据只是侯大利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历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中指出:“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黄草折合一千克麻黄碱计算”。对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的麻黄草11700千克,折合麻黄碱即为39千克,加上现场查获的麻黄碱20.5千克,共计59.5千克,系数量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科以刑法。对于案发后所扣押的麻黄草、麻黄碱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秀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扣押的麻黄草、麻黄碱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熊 健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唐 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灵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