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鈅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