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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清海、宫玉伟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海,宫玉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洮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清海,男,1976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洮南市野马乡平原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宫玉伟,男,1976年6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洮南市野马乡双合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刘清海伙同宫玉伟召集他人在被告人刘清海家中,利用扑克作赌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清海抽红18000元,被告人宫玉伟架钱125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曲广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刘清海伙同宫玉伟召集他人在被告人刘清海家中,利用扑克作赌具,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多次赌博,被告人刘清海抽红18000元,被告人宫玉伟架钱12500元。被告人刘清海于2013年4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证人王亮、范井海、张瑞林、李久全、韩臣、汉宏伟、李井才、李宝、李井文、刘XX、曹亮、于钟、祝志明、刘丹丹、王友合、王立祥、潘秋娜、张志国、路长城、孙玉华、李晓东、祝志强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洮南市公安局罚没票据及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海、宫玉伟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刘清海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宫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经2013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清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宫玉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利审判员 李 晶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