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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张琴与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11号原告张琴,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周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与被告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圣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