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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抗监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雪梅、郑红英、蒋伟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胡旭亭、马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抗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雪梅,郑红英,蒋伟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胡旭亭,马新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抗监字第0003号原审原告陈雪梅,女,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原审原告郑红英,女,汉族,1937年7月20日出生。原审原告蒋伟芳,女,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薛天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选杰,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叶根,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职工。原审被告胡旭亭,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马新亮,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原审原告陈雪梅、郑红英、蒋伟芳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胡旭亭、马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坛朱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调解、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坛朱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7日,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坛检民建再(2013)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依法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坛朱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海芳审判员 王卓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