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北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薛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薛某甲,住四平市。被告薛某乙,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