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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义杰、赵邦富、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义杰,赵邦富,姜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绵阳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法定代表人:何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蒋义杰,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0日,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赵邦富,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7日,住绵阳市一环路。被告:姜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1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建兴乡。委托代理人:钟家宽,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阳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义杰、赵邦富、姜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子良人民陪审员  李大贵人民陪审员  贺定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