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766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方娟,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俊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娟;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加之婚后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只是有名无实,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双方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有和好可能。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系同学,了解较深,虽然说结婚不久,但是感情还好,未达到破裂程度。其次,此次婚姻中,男方花费巨大,在外面也欠了很多账未还。从中也可以看出来被告对原告不错。请求法院在调解时考虑给被告一定的补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以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2、照片,双方是同学关系,了解较深。证据3、调查笔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未到完全破裂程度,同时结婚男方花费巨大,尚在欠账中。证据4、花费清单及票据,证明因结婚男方家花费较大;同时也反映出男方对女方较为满意,有想与女方和好的表现。证据5、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同时目前欠账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1、2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照片只能证明原、被告是同学;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3、4、5三性均有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是同学,2012年12月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由于工作关系原、被告分居两地,对培养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10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对培养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