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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柳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柳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