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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8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渝,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系香港居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48096.8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3月3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31日起以460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4日起以981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3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3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8日起以99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3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0日起以19972.53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8日起以55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0日以4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6日起以43864.36元为基数,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99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赵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48096.8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