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迅波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迅波,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79号原告张迅波,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谢名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迅波诉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迅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迅波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迅波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9元,由原告张迅波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潇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