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