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晓莎与徐永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莎,徐永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特字第11号申请人徐晓莎,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徐永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晓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永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徐永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晓莎撤回申请。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