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郑民一终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晓莹因与被上诉人李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晓莹,李丹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晓莹,女,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瑞,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贾晓莹因与被上诉人李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晓莹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晓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晓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贾晓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