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6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02年3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2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2日9时许,群众刘1、刘2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刘1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张约购毒品,并由民警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人民币700元。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在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刘1、刘2贩卖白色晶体1包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64克。民警另从被告人张驾驶的汽车内起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20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笔录,收缴毒品清单,侦查实验笔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验报告书,毒品及毒资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工作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身份材料,证人范、王、刘1、刘2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