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抗监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沈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抗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沈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抗监字第0005号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负责人王晓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亚,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原审原告刘伟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沈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坛朱民初字第0576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坛朱民初字第0576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7日,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坛检民建再(2013)7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依法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坛朱民初字第057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海芳审判员 王卓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