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甲犯挪用资金罪,犯伪造公某印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鱼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蓝×。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伪造公某印章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1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甲利用其在柳州市××号金某小苑小区任物业管理员的身份,在该小区内向业主发布安装管道煤气,需要安装的住户要交纳每户2000元开户费的虚假信息,并用其伪造的“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印章加盖在收款单上,出具给交款的业主。由此骗取被害人温某某、刘甲、陈乙、黄乙、潘某某、刘乙、陆甲、何某某、马某某、黄丙、韦甲、何某、曾甲、田某某、赖甲、陆乙、李甲、张某、李乙、夏某某、李丙、杨甲、赖乙、曾乙、甘某某、覃某某、韦乙、徐某某、黄丁、邓某某、唐某某、谢某、李丁、宋某某、杨乙、吴某某、彭某某、覃某某、黄戊、黄己、石某某共计41人43户业主每户现金人民币2000元钱,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8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陈甲已退还马某某、韦甲、杨丙、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共6人7户14000元。经群众举报,公安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16时许,在柳州市××路金石××物业办公室将被告人陈甲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物业管某某”、“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的印章3枚。经鉴定,查获的印章系伪造的公某印章。对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故意伪造公某印章2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某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甲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虚构煤气管道安装的事实,其擅自收取业主的安装费是为了方便开展工作;对指控其犯伪造公某印章罪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1、陈甲没有虚构煤气管道安装的事实,在收取安装费后与燃气公某签订了安装意向书,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陈甲伪造公某印章,没有给公某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陈甲利用其系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员工的身份并负责柳甲382-2号金某小苑物业管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小区向业主发布安装燃气管道的信息,称要安装的业主每户需交2000元。从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陈甲收取温某某、刘甲、陈乙、黄乙、潘某某、刘乙、陆甲、何某某、马某某、黄丙、韦甲、何某、曾甲、田某某、赖甲、陆乙、李甲、张某、李乙、夏某某、李丙、杨甲、赖乙、曾乙、甘某某、覃某某、韦乙、徐某某、黄丁、邓某某、唐某某、谢某、李丁、宋某某、杨乙、吴某某、彭某某、覃某某、黄戊、黄己、石某某41人43户业主燃气管道报装费共计人民币86000元,并出具盖有“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的收款单。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陈甲向柳乙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某提交报装燃气管道的申请表,并加盖“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的印章,4月16日该公某市场开发管某某同意该报装申请。案发前,被告人陈甲退还马某某、韦甲、杨丙、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6人7户共14000元。经群众举报,2012年12月24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路金石××物业办公室将被告人陈甲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物业管某某”、“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印章3枚及空白的收款收据7本。经鉴定,被查获的3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公某印章。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3月6日,公安某某陆某接到柳州市××号金某小苑的业主报案称,被该小区物业管理员陈甲以安装煤气管道为由骗取2000元。公安某某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温某某、刘甲、陈乙、黄乙、潘某某、刘乙、陆甲、何某某、马某某、黄丙、韦甲、何某、曾甲、田某某、赖甲、陆乙、李甲、张某、李乙、夏某某、李丙、杨甲、赖乙、曾乙、甘某某、覃某某、韦乙、徐某某、黄丁、邓某某、唐某某、谢某、李丁、宋某某、杨乙、吴某某、彭某某、覃某某、黄戊、黄己、石某某的陈述、收款单,证实2011年,金某小苑的业主看到通知或是听陈甲讲,小区要装煤气管道,初装费2000元一户,于是41人43户业主陆某将钱给了陈甲,陈甲收钱后,给了一张盖有“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的收款单。后来有业主去物业公某问,才知道没有这回事。后来陈甲退还马某某、韦甲、杨丙、邓某某、宋某某、彭某某6人7户共14000元。3、证人彭骤证实,陈甲是其公某在柳甲380-2号金某小苑的物业部负责人。其经营的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有两枚公章和一枚内部使用章,分别为“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发票专用章”、“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物业管某某”,“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公章由其本人保管,另外两枚印章由公某财务主管保管,公某没有授权陈甲刻制和使用这三枚公某印章,对陈甲私刻印章的事其不知情。柳州市中燃燃气公某没有联系过其公某关于燃气安装的事,也没见过燃气报装申请表,直到2012年12月24日有一个业主到公某问这个事情的时候,其才发现这个事。4、证人廖某证实,2012年4月初柳州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某到柳甲各个小区咨询是否安装燃气管道,如果安装就要申请,其到柳甲380-2号金某小苑物业部时,见到了负责人陈甲,其问该小区业主是否有意向安装燃气管道,如果有的话,就按照公某的流程进行安装工作,陈甲讲有,其就给了申请表给陈甲,到了4月6日陈甲打电话给其,讲申请表填好了叫其去要,然后其就去要了,申请表上盖有“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的印章,当时其明确和陈甲讲关于燃气管道安装的费用都是由燃气公某的人员收取,不能由物业代收。5、证人刘某证实,安装燃气管道有八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小区报装申请;第二个环节是公某内部出安装设计图;第三个环节是公某进行工程某某预算,预算完了会到该小区进行走访宣传;第四个环节是内部审批,这个是最后的审批,必须由总经理审批确定开发;第五个环节是和小区的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第六个环节是对小区业主进行收款,收款必须由公某派专人进行现场收款,物业不能干涉不能自己收款;第七个环节是安排技术人员进小区安装燃气工程;第八个环节是通燃气。金某小苑的报装申请只是安装燃气管道的第一个环节,其在上面签字是表示同意建议开发,并不是最后的确认开发。6、柳乙燃燃气管道居民用户报装申请表,证实2012年4月6日,陈甲向柳乙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某申请报装燃气管道,并加盖“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的印章,4月16日该公某市场开发管某某同意该报装申请。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某某从被告人陈甲处查获印章3枚、收款收据7本。8、明某司丁定中心文书司丁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陈甲处查获的“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物业管某某”、“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3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9、被告人陈甲在公安某某供述,2011年7月左右,煤气公某的人到金某小苑物业办公室,讲可以在金某小苑装煤气管道,因为其是物业的,就问其装不装,其打电话请示金山物业的彭经理,彭经理讲不装,其就让煤气公某的人走了。到了2011年12月的时候,因为赌六合彩输钱欠高利贷,为了还高利贷,其就想到以收煤气管道开户费为名来骗金某小苑的业主。后来在2011年12月20日左右,其在金某小苑的物业办公室门口出了个假通知,讲小区要安装煤气管道,每户要交2000元开户费。从其出通知起到2012年7月,陆陆某续有43户业主来办公室交钱,其一共骗得86000元。其每收一户业主的钱都会开收款收据,并且在上面盖章。收款收据是其在三中路文具店买的,公章是其私刻的,其共私刻了3枚假章,分别是“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物业管某某”、“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盖在煤气开户费的收款收据上的是“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陈甲辨认,柳州市××号金某小苑物业管某某即其诈骗该小区业主的地点。10、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2月24日16时许,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柳州市××路金石××物业办公室将被告人陈甲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柳州市金石某某服务有限责任某司专用章”、“柳州市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物业管某某”、“柳州市金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某司”印章3枚及空白的收款收据7本。1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陈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身为物业公某物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物业公某名义在小区发布报装燃气管道的信息,并在收取业主报装费后出具盖有物业公某印章的收款单,该行为已构成民事上的表见代理,即被告人陈甲系代表物业公某收取业主的报装费,其将收取的报装费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达人民币72000元,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甲伪造公某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某印章罪。被告人陈甲虽然伪造了物业公某的印章,但其在收取业主的报装费后,以物业公某名义申请报装燃气管道,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罪名不当,予以变更。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公某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伪造的印章3枚、收款收据7本,予以没收销毁。三、责令被告人陈甲退赔被害人温某某、刘甲、陈乙、黄乙、潘某某、刘乙、陆甲、何某某、黄丙、何某、曾甲、田某某、赖甲、陆乙、李甲、张某、李乙、李丙、赖乙、曾乙、甘某某、覃某某、韦乙、徐某某、黄丁、唐某某、谢某、李丁、杨乙、吴某某、覃某某、黄戊、黄己、石某某人民币各20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某人民陪审员 刘 某人民陪审员 黄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某某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某、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某、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某、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某、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