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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贺大燕与被告张金怀、陈杨树、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大燕,张金怀,陈杨树,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贺大燕,女,汉族,住泸县嘉明镇。被告张金怀,男,汉族,住隆昌县山川镇。被告陈杨树,男,汉族,住隆昌县山川镇。被告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可兴,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大燕与被告张金怀、陈杨树、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大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永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