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北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明诉被告许昌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明,许昌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张景明,男,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光明路8号18号楼1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西湖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柯,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明诉被告许昌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昌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张景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小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