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钱与吴平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钱,吴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2-2号原告:王钱,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平,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安徽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吴平平银行存款32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平平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