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一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勤贵,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法定代表人:陈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牛建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西勘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6)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凯奇莱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委托代理人郭勤贵、浦志强,西勘院的委托代理人牛建伟、刘坚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2010年11月19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给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的报告》(陕国土资发(2010)67号)文件,决定将该厅出具的《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期间,凯奇莱公司向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发(2010)67号文件。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了国土资复议(2013)54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对于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确定合作勘查合同效力具有关联性,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 玫审 判 员 孙延平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