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基贵与林基胜、胡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基贵,林基胜,胡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林基贵,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林基胜,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胡玉凤,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基贵诉被告林基胜、胡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基贵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基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基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