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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基贵与林基胜、胡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基贵,林基胜,胡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林基贵,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林基胜,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胡玉凤,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基贵诉被告林基胜、胡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基贵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基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基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