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罗辑与王康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辑,王康纯,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辑,2013年10月15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纯,务农。原审第三人XX,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辑与被上诉人王康纯、第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罗辑于2013年10月15日死亡。各方均确认罗辑无遗产,除其父母外无子女及其他继承人。上诉人罗辑的父母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康纯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曾 进代理审判员 徐 红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