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雪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自玉坤,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祥,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史雪艳,女,45岁。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