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6318号原告李××,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于×,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份相识,原系中学同学,于2008年11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聚少离多,且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双方自2013年8月份分���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被告于×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均属实。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现因为原告因公派出,相处时间较少,缺乏磨合时间,导致了矛盾的出现,但是直到现在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仍是很深的,双方没有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份相识,原系中学同学,于2008年11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此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有很深厚的感情且夫妻感情未破裂并,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切应珍惜这段婚姻生活。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再所难免,遇有矛盾和分歧均应以包容、理解的态度解决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予充分考虑,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