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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法执字第260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所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并提供了其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某某所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待本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智审 判 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钟���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