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法执字第260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所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并提供了其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某某所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权益,待本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智审 判 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钟���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