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7号唐美凤诉陈小华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唐xx,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东安县人。被告陈xx,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东安县人。原告唐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翠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凯担任记录。原告唐xx,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6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现年11岁。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有外遇,7月13日晚被告并要求原告承认有外遇的事实,还动手打原告,声称要打死原告,为此原告报了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用;3.存款现金归被告,其余财产归原告。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拟证实原、被告于2000年1月6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办事处登记结婚。被告陈xx辨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自由恋爱,2000年1月6日双方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办事处登记结婚。2012年7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发生分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牢固,且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相互多一些理解和关怀,珍惜得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向本院请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xx与被告陈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