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邴吉国与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吉国,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643号原告邴吉国。被告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邴吉国被执行人青岛中云经济贸易学校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