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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蒿胜庭与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蒿胜庭,徐威威,刘铁锤,刘东阳,聂兰英,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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