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行赔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周生培与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培,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周生培。委托代理人何建航、黄龙辉。被告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俞仁兴。原告周生培诉被告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赔偿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中止审理,并于2013年11月18日恢复审理。恢复诉讼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后达成和解,并已收到赔偿款为由,认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培撤回起诉。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