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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石宏波、许笑维与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宏波,许笑维,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石宏波,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许笑维。被执行人:潘军,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宏波、许笑维与被执行人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潘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于洪��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