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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郝腾跃与张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腾跃,张建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郝腾跃被告张建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腾跃与被告张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腾跃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腾跃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腾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会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郎立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