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元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乙菊,李元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2886号原告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晖,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伟丽,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乙菊,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元华,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69年2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元华、李乙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田忠民代理审判员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 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