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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利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仕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利伟,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惠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利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